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信托公司进行境外理财业务时,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联合管理模式。首先,信托公司需委托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具备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管理其境外投资资产(第二十一条)。

境内托管人需谨慎选择境外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境外托管代理人,这些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认可、实收资本要求、信用评级、健全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与中国的监管合作等(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为每个受托境外理财项目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处设立单独的托管账户,实现职责分离(第二十四条)。如果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参与,需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会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外汇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便于与境外结算机构的业务往来(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需在获得外汇局的投资付汇批准后,设立境内托管账户,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托管协议(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外汇托管账户收入与支出有明确规定,包括投资本金、收益、购汇资金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信托公司还须为每个信托项目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存放受托资金和分红等(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资金划转、购汇和结汇等操作有特定规则,例如人民币资金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操作,并明确汇价原则(第三十一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回流也有明确路径(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开设账户、监督投资、保存记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协助外汇局检查等(第三十四条)。他们还需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账户开立、资金流动、收支情况以及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

最后,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需每月汇总托管账户和专用外汇账户的运营情况,并上报国家外汇局(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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