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了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首先,公益林保护被纳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管理,行政首长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规划的实施得到上级政府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为了强化监督,公益林保护实行监察制度,市林业部门有权派遣监察组对县、区的保护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第二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通过监测和资源档案管理,确保公益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更新得到依法进行,并定期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第二十七条)。

对于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有详细的方案,包含水土保持内容,并经过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批。采伐批准后,还需抄送水行政部门。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对这类采伐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区域,如重点公益林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交易市场,禁止养食用菌和烧木炭,一般区域的此类活动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任何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行为都需事先得到林业部门同意,同时对征用占用林地有明确的规定和收费制度(第三十条)。

最后,公益林保护的投入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资金需专款专用,审计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益林恢复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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