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于1997年犯了强迫妇女卖Y罪被判13年在湖南某监狱服刑,服刑一年多后保外就医出来,1999年又以同一罪名被逮捕,以另一个身份(假名)发配到新疆服刑15年。2008年湖南查出两个犯罪是同一人,便重新审判。数罪并罚共17年。现已服刑13年整,期间获得几次减刑共四年左右。本该7月份出狱,但是现在单方面决定撤销减刑。请问这合法吗?如果撤销减刑已成必然,那他就还有4年刑期。他第一个案子已经服刑一年多,可不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把这一年多减去?
我爸爸目前的疑虑就是为什么是先减后并而不是先并后减呢? 通常都是先减后并的吗?我爸爸现在就是要我请律师去他被判决的地方法院调出他服刑一年多的证明,然后寄到他现在的监狱。我想光证明是没有作用的吧?而打官司的话我也必须得弄清楚有胜算吗?如果有法律依据是先并后减我就请律师去汕头取证,还要送到新疆。实在很费力的。我就是想了解清楚,不想做白费力的事情。希望您能帮帮忙指点迷津。在此叩首谢过!
还有,我个人认为,我爸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罪,并且隐瞒真实身份,这是不是撤销减刑的原因呢?爸爸说撤销裁定书不能给我们看。。。哎 也不知道是什么理由。从以上客观事实来说,我们打官司是不是也没胜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