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忠的人物事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基层检察官的榜样
1984年毕业于解放军郑州高射炮兵学院的张维忠,在部队服役了18年后,于1997年春天以少校营长的身份退役,带着妻子女儿回到了家乡——梅河口市。张维忠经过短短两个月的紧张培训后,终于以优异的考试成绩一举过关,被梅河口市检察院正式录用为一名检察官。到检察院上班不久,不熟悉法律的张维忠就有了个较为清楚的比较:在部队说话要说军语,干工作讲究速战速决,性子太慢行不通;在检察院说话要说法语,办案子要细细地研究证据法条,性子太急玩不转。他开始认真学习法律,潜心研究案例,到处虚心请教。他的工作岗位虽然只是反贪污贿赂局的一个小小的书记员,不到半年时间,张维忠就完全进入了工作角色。检察院领导见他“悟性”这么大,对工作这样一丝不苟,做人做事又这么谦虚谨慎,感到他将来必是检察院的骨干栋梁。于是,就把他从反贪局书记员岗位调到了更为重要的被人们誉为检察机关形象窗口的岗位——公诉科。据不完全统计,在梅河口市每年出庭公诉的案子中,张维忠出庭公诉率达30%以上,而每年的大案要案在开庭审理时,几乎都是由张维忠来出庭公诉。  2001年2月,梅河口市建国以来最大的黑恶犯罪团伙首犯田波落网。在同年4月召开公捕该犯罪团伙成员大会时,仅有22万城区人口的梅河口市万人空巷,在现场和沿途驻足观看的竟达18万人之多。公捕大会刚一结束,梅河口市检察院立即选派张维忠具体承办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对该犯罪团伙的绝大部分成员进行公诉。对这个有10余年罪恶历史、有30多名成员并轰动全省的犯罪团伙依法进行公诉,工作量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此案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盘根错节,极其复杂。案卷刚一到张维忠的手里,打探案情甚至替某些被告说情的人就接踵而至,在看守所里的田波一伙人还不时地叫嚣:“只要掉不了脑袋,谁查办了我,到时就让他吃不了兜着走!”  张维忠毫不退缩,他不仅要设法把大量的犯罪证据固定下来,还要把该犯罪团伙涉嫌犯的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销售赃物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0几个罪名,全部用法律文书客观、详实、准确、规范地表现出来。同时,对该犯罪团伙的公诉工作又是异常紧张的。各级领导机关不断的批示督促,人民群众的热切目光,都令张维忠和同事们周身血液澎湃。于是,他们废寝忘食,不停地阅卷、提审、询问;他们夜以继日,反复地研究、判断、证明。在离法定时限的20多天里,张维忠干脆从家里把行李搬到检察院,吃住在办公室,通宵达旦地工作。连换洗的内衣裤也只好让妻子送来。连续20多天下来,他整整消瘦了5公斤,连裤腰带都不得不勒到最后一个腰带眼儿。  经过昼夜连续奋战,张维忠和同事们终于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形成了500多万字的案件材料,审查了40多本厚厚的卷宗,摞起来有一米多高;及时追诉6人,并按时将田波等1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2002年12月,该案如期开庭审理,首犯田波及其主犯3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3个帮凶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与该案相关的2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另有11名严重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该团伙的“保护伞”被立案侦查。  对公正执法,张维忠有他更具体深入的理解: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对党和人民无比热爱、对国家法律无限忠诚的张维忠,在公正执法上从不含糊。  2004年3月,因犯赃车交易罪在沈阳狱中服刑的宋某某多次上告,说自己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曾受到过刑讯逼供。梅河口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很快查清了民警丁某某曾对宋某某实施过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该案进入移送审查起诉程序后,由张维忠具体承办。  2004年6月初,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突然翻供,提出了新的证人证言,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证据变化,张维忠不得不建议休庭。事后,他带领办案同志经过多次调查访问,终于戳穿了被告精心编织的伪证。2004年6月中旬,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又出现了新情况:被害人的叔叔出庭作证,把责任完全推到了别人身上。张维忠质问证人时,被告当庭大喊:“张维忠,你干脆拿枪把我崩了吧!”鉴于新证据和新证人有人大代表身份,他又一次建议休庭。之后,他连忙到沈阳监狱找到被害人,经过苦口婆心的教育感化后,终于弄清了被害人的叔叔有意歪曲事实的真相。2004年7月初,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张维忠连续戳穿了被告制造的一系列伪证后,连被告的辩护人也当庭改变了原来的无罪辩护意见,转而进行有罪辩护。丁某某在铁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当庭对他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统计,他到公诉科工作8年来,共办理了4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是因被告人有社会背景或被害人软弱无助而不严格依法办理的。  让群众感到公正无所不在   多年来,张维忠始终以一种对法律、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丝毫不敢懈怠地办理每一个案件。特别是在追诉漏罪、漏犯上,他在昼夜不息的执法实践中炼就了一双火眼金睛。  无业人员赵某早在2001年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刑满释放后又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于2003年初将赵某敲诈勒索案移交梅河口市检察院审查公诉。张维忠受理该案后亲自到案发地了解到:赵某刑满释放后的一天,在路上遇到了曾在法庭上提供赵有罪证言的吕某,赵恶狠狠地打了吕某两个嘴巴离去。不久后的一天,赵又遇见吕,赵边骂边踢了吕两脚。又过了几天,赵某伙同康某来到吕家,以补偿精神损失费为由向吕索要了2700余元。次日,赵又来到吕某干活的工地再次索要500元时,吕谎称去借钱,到派出所报了案。  张维忠认为,赵某除涉嫌敲诈勒索罪外,还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公安机关及审查逮捕阶段对其辱骂、殴打吕某的行为仅仅视为其敲诈勒索的情节,显然不够全面。于是,他又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赵某进行追诉,赵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消息传来,吕某感动万分,连他的乡亲们都激动地说:“天下自有公理在,这回是检察院让老天长了眼啊!”  2003年4月,张维忠在审查一起伤害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胡某的户口抄件表明已年满18周岁,但在提审时胡某说自己尚不满18周岁,原因是要提前上小学才在户口上多加了一岁。“情有可恕,法有明文”。按法律规定,胡某是否年满18周岁,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受法律惩罚的轻重。  被告人到底哪个岁数真实?张维忠没有轻率地下结论,而是到胡某的家乡及出生地,先后找到其邻居、当年的接生婆以及当时管理户籍的民警进行调查,结果证实胡某确实不满18周岁。他在法庭上将这一情况举证后,法院据此减轻了对胡某的处罚。看到检察官如此尊重事实和法律,胡某及其亲属对张维忠十分感激。同时,张维忠将调查来的证据,让被害人亲眼看、亲耳听,并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害人解释清楚,终于得到了被害人的认可和谅解。  如果说推翻检察系统以外执法单位的案子还算“好说”的话,否定“自己人”所办的案子就显得有点儿“故意作对”之嫌了。但张维忠坚持的是:无论什么人办的案子,只要违背法律标准,只要不是以事实为依据,就要坚决地“拿下”。  2003年6月,梅河口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了王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侦查终结报告中称:“王某在担任某乡经管站出纳员期间,于2001年8月,为了得到基金会股金利息,将其管理的10万元统筹款帐户现金,假冒他人名义向本乡基金会帐户入股。”该案进入移送起诉阶段后,张维忠进行了一番深入的调查后认为王某尽管有骗取公款之嫌疑,但他实际上并未取得公款,应由其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他建议撤案。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真研究后采纳了他的意见,使该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2004年春节刚过,一件翟某涉嫌盗窃的案子到了张维忠手里。公安机关认定,翟某进入梅河煤矿某仓库内盗窃了价值1350元的钢材。张维忠连夜把卷宗材料字斟句酌地看了几遍后,发现一是缺少仓库保管员的关键证词,二是对翟某作案的具体行为也没有全面查清,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进一步侦查查明:翟某是对仓库保管员谎称维修机器设备而进入仓库的,继而公然将公物占为己有。张维忠认为,翟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构不成盗窃犯罪,且涉案数额亦达不到其它犯罪的立案标准。于是,他立即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从而纠正了一起错案。  张维忠从1998年到公诉工作岗位8年来,共提出不起诉意见并被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采纳的案件有30余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0余件,追诉漏犯20多人,追诉漏罪30余项,从没有办过一件错案。  就怕一觉醒来忽然落伍了   在梅河口市政法战线,张维忠是个出了名的能刻苦学习的人。连新华街上卖油条的于老太太都说:“前几年他每天一大早跟我学习炸油条的时候,总是夹着本挺厚的法律书,偷空儿就翻。”张维忠实话实说:“现在的知识更新是多么的快啊,若不抓紧时间学点新东西,就怕自己一觉醒来忽然落伍了!”  张维忠凭着对学习的那种铁杆磨成针的韧劲,刻苦钻研法律,深入研讨案件,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他从一名检察“新兵”,很快成为对检察工作业务比较熟悉的检察官。2002年,他通过竞争上岗,成为公诉科副科长,并代表梅河口市检察院参加通化地区优秀公诉人选拔赛,经过激烈的角逐,他获得了全地区第二名的成绩。  2003年,很多人为了备战“门槛”很高的全国司法考试,纷纷请长假去长春或北京参加专家辅导班学习“充电”。张维忠虽然也是“心向往之”,但工作忙得实在脱不开身,“充电”的办法只有在休息日上书店看书,到晚上回家“开夜车”。他从办案一线风尘仆仆地进入考场后,凭着刻苦自学打下的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不仅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还成为3年来通化地区检察系统唯一获得国家司法资格证书的检察官。  1999年10月,梅河口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了本市银行物资贸易公司原经理穆再军在任职期间,利用做假帐、隐瞒收入以及虚假支出报销等手段,贪污公款20余万元的案件,并很快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该案作案时间跨度大,作案手段异常隐蔽,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犯罪证据多为复杂的财务记账凭证,加上身为该公司会计的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故意在帐簿上大做文章,真真假假,鱼目混珠,给证据的审查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这对从事公诉工作不久且没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张维忠来说,首次办理这样一个轰动全市的大案,不能不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翻阅了几遍该案厚厚的16本卷宗后,感到“一头雾水”的张维忠深刻地认识到:在国家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犯罪方式手段也越来越呈多样性和隐蔽性。作为一名现代检察官,如果自己的知识不能经常“升级换代”,就难以准确有力地指控和证明犯罪。于是,他很快买来会计专业书籍日夜研读,虚心向有丰富经验的司法会计人员请教,抓紧学习相关财会知识,并同侦查人员一同赴外地补查有关证据,等到该案开庭审理时,他已经成为一个会计学专业的“准专家”了。当时虽有知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有若干个证人翻供,但在他的精心组织和雄辩有力的指控下,法庭审理较为顺利,法院终于以贪污罪判处穆再军有期徒刑13年。  2004年秋天,张维忠代表通化地区检察院系统参加全省公诉人业务比赛。虽然他对案例的分析很透彻,对犯罪的指控也很准确地切中要害,但由于计算机操作水平落后于其他参赛者,直接影响了他的比赛成绩,没有实现预想的夺冠目标。于是,他买来了《计算机编程知识》、《计算机操作原理》等书籍,通过潜心钻研,不仅掌握了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并能较熟练地应用到办案中去。去年在办理一起非常复杂的诈骗案时,张维忠在法庭上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充分展示质证技能,利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适时举出大量证据,全面地揭露了犯罪真相,被告及辩护人都心服口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  张维忠始终把学习放在工作和生活的首位。早在1991年,他在部队高射炮兵连指挥仪站当站长时,就运用自学的知识对指挥仪进行技术改造,有效地提高了指挥仪捕捉目标的速度和精度,并荣获“全军科技进步四等奖”。他的指挥仪站被誉为“集团军指挥仪第一站”,并代表集团军参加了军区战役战术演练。当连长后,他的连队被济南军区评为“基层建设标兵连”并荣立集体二等功。1992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曾以《学生官的效应》为题,专题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在部队引起过强烈反响。  在学习上,张维忠相信一位外国学者关于学习的名言:“在学习方面,你的最有价值的财富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凭着这种“积极的态度”,梅河口市检察院的业务书,他都读遍了;当地几个法律事务所的书,他都借遍了;新华书店法律专柜的书,他也都翻遍了。他无暇驻驿歇马,总是踏着问号前进。在博览群书的同时,使他逐渐地成为一名有权威的“学者型”、“专家型”的检察官。  2001年全国检察官素质考试期间,他积极为全院同事们查找复习资料,出各种各样的模拟考试题并制作标准答案,带领全院同志取得了优异的考试成绩;2004年和2005年,为了能让一些同事顺利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他加班加点制作教学光盘,对他们业余进行辅导。此外,他还经常及时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从因特网上和报刊上摘抄下来,合订成小册子,供大家学习使用。据统计,几年来他先后制作了《刑事实体法法释汇编》、《程序法法释汇编》等3本手册,共500多页,40多万字,为同志们及时掌握新法规及司法解释提供了方便,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从1998年始,除了每年都被本单位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外,还先后被梅河口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通化市检察院评为办案能手,被吉林省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被吉林省检察院授予“职业道德标兵”称号,被通化市委授予“模范政法干警”称号。  让圣洁占领精神高地   梅河口市是个处于半山区的县级市,经济上不富裕,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张维忠到检察院上班时,全家人暂借住着岳父家的房子。妻子随他回来也没有再安置工作,孩子上学,还要供养年迈的母亲,一家老小全靠他一个人四五百元的工资来维持,生活极为困难。  2001年,他一家从岳父家里搬出来,在城外租了一间不到15平方米的平房,一家四口人挤住在一铺炕上。为了节约开支,一家人从不去理发店理发,他既给孩子理,又给妻子理,还教会妻子给他理。为维持家里的生活,他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妻子在市场做些小买卖,先后卖过饼干,开过小卖铺,开过烤肉串店,炸过油条,尽管含辛茹苦,每个月却只能赚三五百元。这点杯水车薪的收入,仍然是入不敷出,生活上仍然是捉襟见肘。  有人看到他这种生活境遇,十分不解地问他:“你手里有办案大权,在哪个案子上稍稍动点脑子,还不能搞点钱活络活络?”更有一些人冷潮热讽地说:“让你这样的人来当检察官,简直是在浪费资源,干脆炸一辈子油条得了,起码还能弄个天天满身油水。”对这些,他从来不愠不怒。他心底里坚持的是:检察官办案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任何人都不能乱用;检察官权力的使用,法律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胡来。  张维忠工作在检察机关9年来,经他办理的案子有几百件,他没有收过任何案件当事人的一件礼品,没有吃过任何案件当事人的一顿饭,甚至不喝当事人的一杯水。他办得案子越多,面临的诱惑和考验也就越多,但他始终甘于清贫,时刻让法律的圣洁来占领自己的精神高地。这些年,他一直兼任着梅河口市林业局的法律咨询员,无数次地到深山老林给林区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无数次地帮助林区干部群众用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每年林业局都把2000元的“辛苦津贴”送到他面前时,他从来都不肯接受。有家很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看到他的业务和办案“如此厉害”,以底价10万元的年薪来诚聘他当律师,也被他婉言谢绝。  2003年,张维忠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加上贷款终于住上了70余平米的楼房,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装修过,家里摆设仍然是两张简易的刷着蓝油漆的铁管床,从旧货市场花70元钱买来的两张已掉了漆的米黄色双屉办公桌,两把折叠椅,一个塑料凳,一盏小台灯,最值钱的家当恐怕要数小客厅角落里的那台“不拍不出人儿”的21寸彩电了。他每月的工资除还贷款之外,仅剩下300多元。今年春节后,检察院领导多次与有关单位协调,终于帮他解决了妻子的工作问题。那天他一夜没睡好,想起妻子跟着他奔波劳碌20多年,没享着什么福,感到十分愧疚。第二天,他破例请了个假,从亲属那儿借了500元钱,给妻子买了结婚以来最贵的衣服—— 一件羽绒服和一双棉皮鞋,并陪她到单位报了到。  2004年夏天,张维忠在办理了一起贪污案时,犯罪嫌疑人一边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一边了解他的爱好及家庭情况,当得知他妻子的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后,就委托一个亲属找到张维忠,向他承诺只要能“抬抬手”,就把他妻子安排到一家很不错的公司当会计,而且待遇非常优厚。他当时就加以拒绝地说:“我要是真那样做,就会让你瞧不起;如果我的妻子到你们公司上班,以后你们让我干啥,我不就得干啥了吗?”  张维忠没有办过一个关系案、金钱案和人情案。无论什么时候,他都是先把法律往前摆,把其它的往后放。2004年年初,张维忠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后,若能顺着人情把“笔头一歪”,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惩罚就有天壤之别了:如果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着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定性为轻伤害,就属于自诉案件,且被害人已同意不到法院起诉。此案的说情人当然是想让张维忠把案件定性为后者。所以一再以老同学的名义请他吃饭,他婉言拒绝后,老同学很不高兴地离开了。过了不长时间,老同学又打来电话,告诉他办公室沙发后面有一个纸包,里面有2000元钱,说是让他随便买件衣服。他放下电话找到那沓钱后,急忙给老同学打电话,让他立即把钱拿回去,但老同学坚决不来,并以“这事办不成在别人面前没面子”来继续对他施加压力。事情弄到这个份儿上,张维忠只好将情况向领导汇报,通过组织坚决地把钱退了回去。最后,他还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维忠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诉。在法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及辩护律师均辩称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张维忠根据事实及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白某某情绪激动,双眼长时间仇视着张维忠,但张维忠坚持认为白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10年。事后,张维忠因另一个案件提审白某某时,白某某说:“那天在法庭上,我真想上去使劲揍你一顿,我也没得罪过你,你为啥非得把我往死里整?现在一想,你就是干这活儿的,再说你也没瞎说,全凭证据说话,我服了。”  2004年6月,张维忠开始承办于某某故意杀人、王某某窝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被请到检察院提供有关证词。趁另一位办案人出去找印泥的空档儿,其亲属突然把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塞进了张维忠的抽屉,恳求张维忠帮忙“活动活动”,将案子“千万留在梅河口,不要移送到上级检察院。”他们也很清楚,梅河口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基层院,如果把案子留在本地办理,法院最多只能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而没有判处被告死刑的权力。张维忠当场严正拒绝,该人只得收回信封悻悻而归。次日深夜,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知从何处打听到了张维忠的住处突然来访,从怀里掏出两沓百元大钞说:“我知道办这么大的事,上次的5000元太少,这是两万元,只要案子留在梅河,人头就能保住,事成后再重谢。这事你知我知,请放心收下吧。”张维忠当即对该人进行了严厉的斥责,并当其面给科长打电话报告,该人见状,连忙拿起钱离去。  张维忠仅用10天时间,就把此案审查完毕,在第一时间内依法移送到通化市检察院。不久,于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张维忠在办理案子时,尽可能地多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抓紧时间询问和取笔录,能一天办结的案子决不用两天,特别是对有困难的证人和当事人,更是竭尽全力地帮助。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带着保人来到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由于当事人家住偏远乡村,交通十分不便,临近中午才赶到,并请求尽快办完手续,好赶下午一点钟最后一班长途客车回去,否则就要在梅河口住上一夜。但当时主管签批手续的副检察长正在市里开会。按理说,张维忠完全可以让他们下午或第二天再来办手续,但他想到了他们的难处:他们本来就很困难,如不尽快帮他们把手续办好,他们当天就返不回去, 吃饭住店又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于是,他急忙到市里找到主管副检察长签批了手续,让他们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检察院,按时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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