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书记职责
一、在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负责团委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团的会议,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规划共青团的工作并督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团委的工作计划,经常督促并协调各团支部开展工作,组织基层团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团的工作特点和规律,探讨工作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经常向党委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且和各有关方面取得联系,以争取各方面对共青团工作的支持。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及时研究、积极引导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抓好团的组织建设,组织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工作,制定并完善团的管理制度。
七、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和超龄团员离团工作,收缴团费,接转关系,并对违纪团员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
八、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委副书记协助团委书记工作。
团委书记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书记的简称,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
主要负责团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团委会议和团员(团员代表)大会。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我国,团章规定,团委书记的任期是,在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的团委书记为五年,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的团委书记为三年。
共青团委员会书记的级别:县团委书记为正科级,地级市团委书记为正处级,省团委书记为正厅级,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为副省部级,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为正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