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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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2、时效的稳定性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3、制发的独特性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为了确立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例作为法规性公文,其在发布时,省部级以上单位一般是“法随令发”,以下单位大都使用“通知”作“文件头”。
条例的特点,一是制发机关的特定性,二是内容的稳定性,三是格式的固定性,四是执行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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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格式一般由标题、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有两种写法:
一是由事由(或适用范围)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二是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如果条例是暂行的或试行的,要在标题中写明“暂行”、“试行”字样,例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
2、正文。条例的正文,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件来安排结构。通常采取两种格式。“总分附式”,即总则、分则和附则。第一章为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最后一章为附则,是对分则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等,以显示条例的严肃性和行政约束力。
中间各章为分则。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这是条例的核心、主体。条例法规性的强弱,约束力的大小,就取决于这一核心。
所以,必须着力写清三层意思:第一层,条例所规范的具体行为;第二层,应规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层,应规定奖励和处罚的事项,以保证条例付诸实施。这部分的写法比较复杂。
章中设条,条数是从总则的第一章第一条算起,依次排列,直到附则的最后一条为止。这种格式分章设条,条条相连,各章都有小标题。这种格式适用于内容较为复杂的条例。
第二种格式,分条列述式,不设总则、分则和附则,也不分章,开头即是第一条,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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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