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二/60)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
1.【考点】追诉时效
【答案】AC
解析:《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但是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只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得到核准,即便经过30年,仍可以被追诉。A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既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故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即2013年4月10日仍未归还的,乙的挪用行为才成立挪用公款罪。换言之,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用于结婚的行为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起计算追诉期限。B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应为5年,即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故对丙的伤害罪行,不应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C项正确,当选。
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