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研的情况来看,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对证据的补强和综合分析不规范。有的对取证范围不够清楚,不知道应当收集哪些证据,盲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影响质效;有的对取证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当收集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导致案件证据链条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甚至孤证定案。二是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不规范。有的笔录体现为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证人取证,抑或不同时间调取的不同证人的笔录内容高度雷同;有的立案、留置等报批类程序性材料手续不全;有的涉案款物暂扣、查封手续不全;有的缺少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或者虽有情况说明但未附原始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不详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判定被调查人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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