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实行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节约用水和用水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农村供水安全和用水健康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的宣传,对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九条 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可以采取政府投资、鼓励社会投资、引导农村居民投资投劳等多种形式。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审批手续、筹资情况、受益范围、预决算等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公共管网入户部分,由用水户筹资建设。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和使用的管材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第十三条 在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用于经营活动的供水设施。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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