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监察系统在《水浒传》中有哪些体现,为什么能如此成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18


宋代的监司制度是在封建历史上高峰的存在,它的监察机构也是在唐制上的延续,

后续出现了转运、提点刑狱和提举常平司。

这一系列的变化,也是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的结果。统治者汲取了唐朝灭亡的教训,为了防止了地方权力扩大影响中央统治,宋代的监司制度不断改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

监司制度的起源以及作用

1、《水浒传》中可觅迹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转折的朝代,经济政治都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赵匡胤杯酒释兵权,将大量武将们的权力收回自己的手中后,考虑到防止地方上的权力过大,从而宋代的监司制度中的第一司——转运司就是这时候产生的。

我们熟知的《水浒传》中的梁中书在历史上的原型梁子美,即河北的转运使。转运司的设立就是为了监察地方的财政和官员个人,从而使得宋朝的中央集权进一度强化。

《庆元条法事类》中明确记载:“诸监司者, 谓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 。”

一开始只有一个转运司,多数事务都由转运司来管理,这也使得转运司的权力过大,统治者怕转运司一家独大,从而影响自己的专权,加之全国的诉讼案件的增多,提点刑狱司应运而生,分割转运司的一部分权力。在《水浒传》里,鲁智深拳打镇关西这一回,鲁智深为了给金翠莲和金老汉主持公道,在买肉的时候故意刁难,就是为了使得郑鲁愤怒,但是不成想却三拳就打死了他。且看他一脚踏住郑屠胸脯,提着那醋钵儿大小的拳头说:“洒家始投的老种经略相公(种师道),做到关西五路廉访使,也不枉了叫做‘镇关西’!”这里面的廉访使就是映照了宋代当时的监察官,即提点刑狱司。


2、王安石变法所涉猎

而提举常平司,它一开始起源于王安石变法。提举常平司主管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之外的财利,相当于再次分了转运司一杯羹。自此,宋代的监察机制形成固定的三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宋会要辑稿》)的分工格局。

监察机构的组成部分及职能

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又分天下为十余路,各置转运使,以察州县百吏之臧否,复汉部刺史之职,使朝廷之令必行于转运使,转运使之令必行于州,州之令必行于县,县之令必行于吏民。”

宋代将天下分为十几个路设置转运司,来对于各州县的官员进行赏罚褒贬,相当于汉代的刺史的职责,由朝廷发布的政令一定会通过转运使,之后转运使的政令在各州实行,州在行之于县,再由县至民。监司拥有着很大的权力,它连接着中央和地方,使得中央的政令在地方上可以顺利推进。

1、财政掌于转运司

转运司主要掌管的是一路的财政。据《宋史职官志》所言,其职责主要在于:“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因此如灾荒赈灾的工作,

也由转运司负责,他们在执行救灾时,起到连接地方和中央管道的作用。

转运司在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前,故审判案件等也曾经是转运司一项重要的职责。

在《文献通考》中更是明确了这一职能,在太宗太平二年,罢除了节度使领支郡,在各路(路相当于现在的省)开始设立了转运司。“自是而后,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司”各路的一切事务几乎都归转运司管理,权力在地方上一时无两。直到后来出现了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这才分割了他的权力。


2、正义掌于提点刑狱司

提点刑狱司,顾名思义,其职能为审判刑案。

《长编》中也记载:“诸路劝农提点刑狱官,自今奏事,缘户赋农田,则署劝农司;刑狱格法,则署提点刑狱所。”在提点刑狱司出现之前,转运司对于刑狱事务拥有着最高的裁决权,后朝廷设提点刑狱司,专门处理刑事案件,以此来压制转运司。在地方上,他们广泛地参加到地方的法律,律令的颁布和实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

3、市场平衡掌于提举常平司

提举常平司是继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后,又设立的一个掌管常平义仓,平抑物价的机构,俗称“仓司”。

《宋史》中关于提举常平司记载道:“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提举常平司可以直接掌管一路的常平仓,所以在有灾害发生时,提举常平司和转运司相互合作,可以很好的有效地进行灾害的防控任务。除此之外,提举常平司和其他二司一样,都具有监察官员的资格。

监司制度的复杂关系

监司是地方行政上的最高层,由他们和中央联系,是地方和中央之间相互联系的那颗纽扣。

监司是中央在地方上推行政策的工具,其对于地方事务也有一定的权力。

监司制度使得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在职权上既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却又互有着相互交叉的特点。


1. 三权鼎立——牵制侵压,监司互查

宋代监司一开始本是转运司一家独大,而后统治者为了分割转运司之权利,以及为了应对当时所出现的社会上的问题,于是再设提点刑狱司,及提举常平司,形成三权鼎立,互相侵压牵制之权利局势。

在这段时期,还出现过监司互察法。《庆元条法事类》出现过相关的内容,说明若是监司发现当地的

政令推行的过慢抑或是有阳奉阴违的事情出现,若不是自己所管辖的范围,也必须告知其范围所管辖的监司,让其及时的纠正并认真解决事情。同样的监司在职责之事上怠慢怠工,其他监司也要告知“职事违慢”

若是不加以改正,其他监司就必须上奏中央。

监司互察,是三司相互牵制的另一表现。

宋代的监察机制在历代君王的改革下,不断完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套很完备的监察网络。

是为了适应皇权的需要,监司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大,在外是统治者在地方上的代言人,是推行各种政令的工具。范祖禹也指出:“监司所以代天子巡狩、黜陟功罪,进退能否,内集财赋,外卫封疆者也”。(《历代名臣奏议》)

2.各司其职——帮扶合作,听从君令

除了相互牵制,三司之间扶持合作也并不少见。

例如在救灾之时,转运司也会和提举常平司合作。因为救灾所需的粮食储存在常平仓,而常平仓是有提举常平司管制的,这时两个部门就会在中央的统一调令下,一起进行救灾等工作。

同样在神宗元丰四年,蝗虫大量泛滥。自六月始,蝗虫自河北往南飞,神宗下诏:“提举司、京东西路转运司谴官督捕”故三司需相互扶助,以从君令。


据记载:“凡干钱谷禀转运司,常平即提举司,军器、工匠即提刑司,埽岸物料、兵士即水监。未尝有一敢专者”卷弘"。在灾情面前,缺少哪一个都会让赈灾事项没有办法妥善完成,更无法解决灾情问题。因此,三司之间的合作并非他们有什么合作精神,而是监司制度使得他们必须合作。

若是有哪个司因什么原因,未履行职责,便会受到惩罚。同样若是不让其他两司参与,则会有专权之嫌。

3.宋末监司——吏治腐败,贪贿成风

万事皆具有两面性,就像硬币亦有正反。这世间也总有阳光照不到的阴影。古语有言:“监司郡守,擅诈作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此句便记录了宋代令人胆寒心颤的

法外用刑。

《水浒传》,对宋代监司的严厉的刑罚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让那段黑暗的历史呈现在多年后人们的眼前,把那隐藏在权利之后,看不见又真实存在的

黑暗、残暴、专横、腐败,赤裸裸地体现出来。更是有言:“人一入其中,大者死,小者流,又小者亦杖,宁有白出之理?”

若吏治腐败,贪贿成风,本是声张正义的刑狱司也会成为黑暗的爪牙。而在长年累月的欺压之下,就算是再温顺的人也会奋起反抗。

林冲无端被陷害,武松被迫杀人……因反抗社会的邪恶势力而遭受统治者的司法镇压,饱尝刺配之苦。


在全国敞开的监察体系里,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皆在这个网络之中。

监司一直充当着将地方和中央联系起来的那个纽带,即防止了地方权力过大,又很好的管理了地方事务。

这使得中央集权进一步的强化,满足了统治者的内在需求,并且因其在设置上规避了机构过多,还有其内部的互察制度,使其避免了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它创建了路级行政体系,在联系中央和地方上起到了重大作用,在国家政治、经济等管理体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的同时,警惕提防其堕落腐朽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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