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2、注销办学许可证;
3、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等等。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76条规定,如果一个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学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它返回学生和退还的费用所以收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有关入学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入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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