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23
粤教策〔2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xx届xx全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3〕27号)精神,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特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党的xx届xx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在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民办学校的不断发展,一些学校的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和学校发展的变化;部分民办学校对章程建设不够重视,没有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章程建设的主动性和依法办学的自觉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完善学校章程,发挥章程在学校实施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二、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必须载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相背离。
二是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只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对于具体的、局部性问题需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自主性原则。学校章程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框架内,可以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内部治理结构、教师聘任及考核、师生救济渠道和办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是特色性原则。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从学校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明确发展目标定位,培育发展优势,坚持个性发展,形成办学特色。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3.办学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接受捐赠的规则和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的办法;
 4.学校管理体制,董(理)事会、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等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任期、决策机制、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订程序;
9.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章程修订及备案要求
(一)学校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订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学校要按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举办者代表、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等。
2.调研征求意见。学校要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办学经验,广泛听取并吸纳教职员工、家长和社区的意见,要与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及师生员工的要求与意愿。对章程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作详细说明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 3.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修订稿完成后,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章程修订小组组长要将章程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采纳情况向大会作说明。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4.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修订小组应当就章程修订及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5.学校董(理)事会审定。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并需经过学校董(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校章程备案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设立后,学校修订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章程备案的机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民办中小学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后报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2. 学校章程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以学校名义提交《XX学校关于变更学校章程的请示》;
(2)修订说明,章程内容的特点、制度创新、自主权的落实及其实施监督等重要事项说明;
(3)新修订的章程(盖学校骑缝章);
(4)旧章程;
(5)学校董(理)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董(理)事会决议除了董(理)事成员签名,还要加盖董(理)事会的印章];
(6)有关佐证材料,如章程修订工作方案,章程讨论、审定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布
学校章程草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登记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同时,学校应在本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四、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民办中小学要把学校章程作为促进学校规范特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通过实施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校董(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依法治校工作考核、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学校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中小学校。
联系人:陈遵;电话:020-37626593;传真:020-37626684;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1311室;邮编:510080。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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