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刑诉法第29条第四项之我见——程序辩护实务视频系列之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4

尊敬的观众们,我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的曾献猛律师,今天带大家深入探讨程序辩护的实践智慧。</ 最近,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场重要论坛上获悉,备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将在2024年迎来重大修订,这引发了我对现行法律条文的深入思考。


特别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四项的回避事由,现行规定指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若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确凿证据,许多回避申请往往被驳回,使得这一条款似乎变成了形式主义。因此,我建议对这一条款进行如下调整:


删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表述,改为以侵犯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为前提,只要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就应当成为回避的理由。</


具体来说,侦查人员常常不告知辩护律师关键的案件信息,如主要犯罪事实、羁押期限变更等,严重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检查人员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置若罔闻,审判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通知证人等申请处理不当,这些都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如果这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那么他们应当回避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在总结我的观点时,我提出,法律应当更加关注辩护权的实质保障,确保程序的公平与透明。这些建议构成了今天视频的核心内容,感谢大家的倾听,期待法律的进步能为所有当事人带来更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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