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并经省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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