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指令、干预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按个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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