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作家协会的会员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市作协征求申请人所在区县或行业团体会员的意见,由主席团委托的会员审批小组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凡在本市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兄弟省市作协会员调入本市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原所属省级作协同意,即可转为本会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区、县作家协会和全市性的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会员。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如加入外国国籍,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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