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 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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