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十月份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附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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