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8-28
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有效性解析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规费不予计取,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1.6条,无法直接认定此类约定无效。同样,各地出台的取消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也不能直接表明该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约定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结论。
一、规费内容与实际未发生规费的计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1第(六)项,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及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若实际未发生,是否仍需计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未有明确指引。作者认为,其他3项规费即使实际未发生,仍应计取,理由如下:1.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作者认为即使实际未发生,也应计取;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保障费属于法定规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丰泽公司虽未提供缴纳证据,华福公司仍应依法承担支付义务。2. 其他3项规费的缴纳主体是承包人,支付义务则由发包人承担,二者为不同法律关系。3. 从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缴的角度考虑,发包人的支付对规费征收有积极作用。
二、工程排污费废止与规费计取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被《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工程排污费变更为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影响规费的计取。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规费计取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明确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尽管如此,该规范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因此仅依据该规范第3.1.6条,不能直接认定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无效。
四、取消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
多地实施取消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直接表明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有效。即使有此类规定,从其内容中不能直接得出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有效的结论。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不统一
对于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在不同案件中,法院对同一约定的处理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统一结论。
综上所述,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规费不予计取的约定的有效性,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并未有明确结论。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策,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