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原告;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本人受执行局法官的一句话(如果你不签这份和解协议就当天把钱归还给被告,十年的案件可以收回本金算是不错的啦。)毫无时间给我思考,导致我因受误导,签下这份明显不利于本人的和解协议。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书可以取消吗?本来的本金是40还没有算利息,现在本人在法官的误导下签下了30万和解协议书。我觉得这个判决非常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请大家帮帮忙想办法,撤销和解协议书。因为现在还没有履行上述条款。钱还没有到我银行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