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5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援助(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或错误提供援助(第二项),收取财物(第三项)并从事有偿服务(第四项),以及侵占、私分或挪用援助经费(第五项),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还有权进行罚款和资金退还的处罚。


其次,律师事务所若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会面临警告、改正措施,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若无理由拒绝案件、不尽职责或收取受援人财物(第三十四项),也将受到警告、改正或暂停执业的处罚,涉及违法所得的还将被要求退还并罚款。


对于公民申请经济困难证明时,经办人员若无故不出具或告知理由,将承担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最后,企图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追缴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扩展资料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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