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利人分割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什么登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7
总则编一共10章,204条,第2章也就是自然人这一章,有2个条文涉及到了集体土地问题。

1.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 “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物权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物权编一共5个分编,分别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其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个分编中,均有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条款,一共36个条文。

(一)所有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所有权分编一共6章,从第4章至第9章。第4章一般规定的第243条、244条,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第250条、260条、261条、263条、268条,均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7个条文。

1. 集体土地等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 耕地保护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土地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5.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6.城镇集体财产归属及权利内容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用益物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用益物权分编一共6章,从第10章至第15章。第10章一般规定的第324条,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款第330条至343条,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361条,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条款第362条至365条,第15章地役权的第377至383条,都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27个条文。

1.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 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原则禁止与特殊例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9. 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原则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2.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3.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5.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16.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17.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8.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9.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0.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1. 地役权期间的确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2.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23.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4.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26.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7.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物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担保物权分编一共4章,从第16章至第19章。第17章抵押权的第399条、418条,均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担保物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2个条文。

1.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当遵守的规则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婚姻家庭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婚姻家庭编一共5章,79条,第4章离婚中的第1087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到了集体土地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其他各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关于集体土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其他一些条款,也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比如总则编的基本规定、民事权利等章中的部分条款,物权编通则分编中的部分条款等。集体土地还有可能涉及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相应各编的一些条款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