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卫所军官(如千户、百户等)与把总、千总、守备、参将、总兵等武官分别隶属于卫所制和营兵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交叉。
1、卫所制
卫所,是明朝使用的一种军队编制制度,永乐时全国兵员达两百万 。明朝军队编制实行“卫所制”。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
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卫下有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一百一十二士兵)。
各府县卫所归各指挥使司都指挥使管辖,各都指挥使又归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京都的卫军分两种:一是京军三大营,为全国军队的精锐;二是皇帝亲军,前者归五军都督府管,后者常由太监统领直接听令于皇帝。
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的士兵征战。卫所制有些像世兵制,又与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2、营兵制
明朝军队大致又可分为京军和地方军,京军就是守卫京师的军队,地方军包括了卫军、边兵和民兵,边兵一般就是指守卫边疆的军队,在明朝有九个军镇,史称“九边”。边兵和民兵又隶属另一个系统,称之为营兵制。
营兵制在朱元璋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就已形成,招募便是军队的主要来源。建国初期,天下大定,营兵很大一部分来抽调自卫所军。
宣德以后,伴随着边境的紧张局势的步步升级,卫所制日益废弛,募兵制开始成为了兵力的重要来源,大规模的募兵出现在“土木堡之变”以后,嘉靖时期,戚家军和俞家军都是募兵。
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
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来自于都司中的营官,被革职后,即回到原卫所。
营兵军官由什长、队长、哨官、守备、都司、游击、参将、副总兵和总兵组成,兵将一般都不世袭,也不会终身服役,军队供应则全部由朝廷提供,因此募兵制给朝廷带来了不少的压力。
扩展资料:
明朝兵制:
中国明朝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
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
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
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
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代军兵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