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亲游手好闲因杀人坐牢,父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不务正业也因杀

一位父亲游手好闲因杀人坐牢,父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不务正业也因杀人做牢,小儿子诚实好学后来在一家业得到了好的职位最后做了经理,在相同环境下。为什么两儿子有不同命运,理解材料选一角度或从一侧面构思作文

第1个回答  2017-03-31
2007年8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黑村发生一起老父怒杀逆子案。
  镇黑村的老汉李文寿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时年58岁的李文寿与妻子普玉兰共生育了两个子女,29岁的女儿李某某吸毒近10年,案发当时正在戒毒所戒毒;19岁的儿子李兴红自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不仅从不帮父母做农活、理家务,四五年前就染上了毒瘾,而且还时常在村里“偷鸡摸狗”,闹得全村不得安宁。儿子李兴红自染上毒瘾后,没钱就向父母逼要。两个农民的父母没有钱给儿子,李兴红就“骂、打、砸、卖”全用上:他破口辱骂父母,不如畜牲;他出手殴打父母,曾将父亲的额头打了缝9针,将母亲打后推进水沟里,逼其不得不偷偷外出打工两年躲了起来;他卖掉了家中包括锄头、稻草在内的所有值钱的东西,父母种的庄稼在地里还没有成熟就被他许卖,逼得父母只有将家里吃的粮食悄悄藏到其他村民家,吃一顿去拿一点回来,办案检察官看到李家现有的3个碗和4双筷子都是乡亲给的,几个小凳子是被其母亲所藏的。正因为这样,李文寿家一无所有,从1996年以来就一直住在集体的公房里。
  在自己和老伴受罪、村民指责的“走投无路”情况下,李文寿出于“为家庭除害,为村民除害,让大家过上几天好日子”的思想,于2007年8月18日1时30分许,趁儿子李兴红在床上熟睡之机,将其打死。
  杀了人还要求从轻处罚
  案发后,多方要求从轻处罚(不判刑)被告人李文寿,成为处理该案的焦点――
  李文寿:打死儿子后,李文寿知道这是犯法了,就及时投案自首。然而,他对自己的行为究竟需要负多大的法律责任是不清楚的,一再要求司法机关对他要从轻处罚,因为他家太不幸啦。下面是杨燕晨与李文寿的几段对话:
  问:“亲生儿子被你打死,你现在是否后悔?”
  答:“我一点都不后悔,他儿子不死我老子就得死。人是我养的,命是国家的。我儿子那种人活着是个臭鸡蛋,死了是个凤凰,我知杀人是犯法,但我实在活不下去了,即是要枪毙,我也不管了,把他杀死对我家有好处,对社会有好处。从反面说我是个罪犯,从正面说我对社会、对青少年还有一点教育意义。我虽然是个杀人犯,但与看守所里关着的其他杀人犯性质不同啊!”
  问:“杀死儿子后,你想过要负多大责任吗?”
  答:“我希望判个缓刑。”
  问:“杀人是重刑,你怎么想着判个缓刑呢?”
  答:“法律是死的,但解决问题是活的呀!判个缓刑,我回去和老妈妈(老伴,云南方言称老伴为老妈妈)做个伴。”
  同样,李文寿的妻子普玉兰对丈夫打死儿子的行为也是支持态度,她对自己的儿子这样死在亲生父亲手下,一点也不伤心,一滴眼泪也没流。她还一再哀求红塔区检察院检察长杨燕晨:“不要判李文寿的刑!”
  村干部:案发后,黑村村委会的干部们对李文寿打死亲生儿子李兴红的行为所持态度是:李兴红确实坏;李文寿可以不把他打死,但打死了也无所谓;李文寿打死的亲生儿子是很坏的儿子,要处理也应当从轻。
  村委会副书记钟正武说:“这个小鬼(李兴红)确实是个害人的人。在家里,他闹得父母无法活呀!上个月,他家地里的包谷还没有成熟,我亲耳听见李兴红就恶狠狠地对父亲李文寿说:‘老杂种,这块地里的包谷是我的,等干(成熟)了你给老子板板扎扎地掰回来,老子要拿去卖钱。’在村里,他在乡亲们眼里是个很讨厌的人。我们护村队巡逻时,经常在深夜一二点钟看见他在村里游荡。只要这个小鬼不在,村里的治安就要稳定得多。现在,他被他父亲打死了,好了,村里得安宁了。从这个角度讲,对李文寿应该从轻处理。”
  村民们:案发后,黑村有数十名村民联名向检察机关呈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宽恕李文寿,“不要拿他去坐牢”。并举例3年前发生在春和镇刘总旗村委会六组村民王某某打死屡教不改的吸毒儿子被判缓刑一案,要求“不要拿李文寿去坐牢”。
  法与情碰撞,检察长当公诉人
  面对该案法与情激烈碰撞的情况,红塔区检察院检察长杨燕晨认为,这种碰撞除了人们同情被告人李文寿的家境外,更多和最主要的却是人们对法律的无知和模糊,对该案的最终处理,一个是对被告人李文寿既要严肃处罚又要合情从宽,另一个是要澄清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模糊。
  于是,杨燕晨自己亲自出庭公诉。他组织公诉科科长杜美琼、检察官曹宏伟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了于法有据的、法与情相统一的《李文寿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杨燕晨在该案开庭前多次与红塔区法院的领导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就对该案的处理磋商意见、提出建议,相互统一思想;最后决定让黑村村委会组织群众来旁听庭审。
  在庭审的公诉席上,杨燕晨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着重指出这样4个问题:第一,被告人李文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惩罚。第二,被告人李文寿在作案后及时到村委会联防队值班室报告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杀人的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使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得以侦破,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第三,被害人李兴红有重大过错,因此对被告人李文寿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第四,从该案中应当吸取的3条教训。
  经过认真考虑该案的实情,红塔区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判10年,于法而言,对被告人李文寿来说已经够轻的了,可杨燕晨觉得还是判重了。于是,杨燕晨又将判决情况向玉溪市检察院汇报,提出了自己认为根据该案实情和李文寿现在的家境应该再减轻一些处罚的意见。杨燕晨的意见得到了重视,玉溪市检察院领导通过与玉溪市中级法院领导商量意见,统一认识,最后玉溪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为由,指令红塔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经过再审,红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寿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寿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李兴红对引起本案有重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李文寿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红塔区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本院原判决,即被告人李文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审被告人李文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个再审判决的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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