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量器具是指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化工系统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范围包括用于生产过程、经营管理、能源消耗、质量检测、安全与环保等在线和不在线的各种自动化仪表和器具。
  计量检定是指计量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为部节能计量办公室,负责对化工系统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设置计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计量工作人员,负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可设计量机构或专职计量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负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化工系统各级计量工作。接受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技术装备各级、各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拨出一定的生产开发资金,促进企业计量技术进步,积极开展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第五条 化工系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计量器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计量基准和标准器具与计量检定第六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由国家计量局统一规划、组织建立。并定期公布。第七条 根据需要,经同级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可建立化工系统最高计量标准。第八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标准器具,进行量值传递。所使用的最高标准器具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送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将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人民政府计量局备案,实行强制检定,并须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根据《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周期检定制度。其检定周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严格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属本系统行业专用的计量器具,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计量暂行检定规程,报部节能计量办公室和计量部门备案,在本行业内施行。当正式发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后,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与修理第十二条 化工系统承担制造、对外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其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申请考核。考核内容是:
  1.生产设施;
  2.出厂检定条件;
  3.人员的技术状况;
  4.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对化工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政府计量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试验,必要时可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在制造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时,属全国范围内从末试制生产过的,必须对其样机的设计和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鉴定(简称定型鉴定)合格后,颁发证书,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简称型式批准);属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可只对其样机进行性能试验(简称样机试验),否则不得制造和销售。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使用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订货单位须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后,方可订货和销售。企业进口自用计量器具不在此限,但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其用它们来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第十七条 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第五章 计量监督与认证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计量部门是监督计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国家计量行政机关。化工系统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协同各级计量局监督本系统、本单位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