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卫生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幸福、美丽湘潭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饮用水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烟、卫生创建、健康创建等工作。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科学治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目标,建立爱国卫生目标责任制;
  (三)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各类卫生创建、健康创建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每年四月是本市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日是本市爱国卫生日,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水改厕等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介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与健康促进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