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促进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发展规划;
  (二)调控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总量及合理布局;
  (三)调整包装装潢产品结构,推动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技术创新;
  (四)查处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五)培训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人员。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领导。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八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应自接到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须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第十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广告宣传品准印证。
  市、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应按省、市、县三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送审批。省、市、县三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广告宣传品准印证由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核发。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持有的广告宣传品准印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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