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一、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重点大学”修改为“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发明者自行要求调离本单位后,其权利自动消失”。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修改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三、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少于十二人、八人和四人”修改为“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
  (四)删去第八条。
  (五)删去第十条。
  (六)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综合”。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修改为“向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发经营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修改为“并到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应经县以上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缴纳税、费”修改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十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删去第二款。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预售房屋或者向境外出售房屋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售房者处以预售或者出售房屋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四、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的风险,在房地产交付之前由出让人承担,在房地产交付之后由受让人承担。”
  (四)删去第六条中的“核准转移”,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权”修改为“不动产物权”。
  (五)将第七条的“产权”修改为“不动产”。
  (六)将第十条中的“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修改为“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删去第四项;增加一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八)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地址”修改为“住所”,第六项修改为:“交易价格、支付方法、支付时间”。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十)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一)将第二十条的“地址”修改为“住址”。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出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受让人不按约定时间给付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将第三十条中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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