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收集证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2-27

说实话,收集证据是个坑,好多基层警察都掉进过这个坑。

由谁来收集证据,该走什么程序,收集到什么程度,有什么要求,这些都必须要明白,谨记在心,才能做一名合格的警察。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作了一处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通常也被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一、警察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办案的基础性工作,非常重要,《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扣押物证、书证必须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等等。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民警不能违背这些程序规定。更重要的是,一定不要执着于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完全无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就算你的师父是这么做的,就算你师父要求你这么做,你的心中也一定要有分寸。毕竟,一旦违法,师父是救不了你的。

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谓非法的方法,一般是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一种审讯方式。不仅对被告人讯问时严禁逼供,对证人或者其他人询问时,也不能逼取证言或者强迫提供证据。

我国对刑讯逼供行为严令禁止,《刑法》第247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刑讯逼供丢掉饭碗的警察,数以千计。

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所以取了也是白取。

更为重要的是,警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尤其重要,是因为这是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专门加上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这条。

三、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一定要全面听取、记录证人证言,全面收集有关公民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得只听取、记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而拒绝听取、记录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言,或者拒绝听取、记录有关公民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那些呢?《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清楚了,包括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辨认、查封、扣押、冻结、侦查实验等手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手段,不能用于收集证据,或者即使取得了一些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使用测谎仪得出某人实施了某一行为的结论,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使用测谎仪收集证据,因而其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参考。

第2个回答  2017-12-27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要时刻的收集各种证据,但大多数被拆迁人是第一次经历征地拆迁,不明白证据该怎么收集?收集哪些?

下面来硕律师进行讲解,拆迁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分类及要求:

书证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视听资料类(录音、录像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类: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类(主要是对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域外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3个回答  2017-12-27

12月11日15点54分,微博名为“顾年年时”的网友发表长篇博文,分别从杨洋本人、杨洋粉丝和杨洋团队三个方面罗列其“黑历史”。

“顾年年年时”爆杨洋7件“黑料”:杨洋多次违约;为讨好粉丝多次撒谎;不尊重前辈;多次轧戏,被合作方嫌弃;人品堪忧,多次被圈内人爆料迟到;热衷炒作;滥用替身……

此外,“顾年年年时”还就杨洋的粉丝及其所在团队发表言论,称其粉丝热衷与其他明星的粉丝“对撕”。杨洋团队多次给杨洋买“热搜”,粉丝自曝养微博营销号等。

此前,“顾年年年时”就曾针对杨洋的相关新闻发表过贬损性言论,并称杨洋为“倒模男孩”。此前,业内人士“Laphroaig40”爆料有小鲜肉不敬业,拍戏给的时间紧,剧组只能用真人倒模,定做了两张人皮面具,当替身拍摄。“顾年年年时”曾多次发表微博称此人为杨洋并将戏称为“倒模男孩”。

12月12日晚,杨洋公司通过微博发表严正声明,称一些不实言论不但违反了基本道德底线,对杨洋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和损害,而且涉嫌构成了对杨洋名誉权的侵害。杨洋及公司不应该对任何虚假、误导和侮辱性的谣言进行容忍。对于这种恶劣行为,公司将追查到底,绝不姑息。

杨洋公司声明

而对于此种恶劣行为,杨洋公司强烈谴责并要求侵权主体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也已委托律师,追究相关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澄清事实,维护杨洋的合法权益。并呼吁媒体朋友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对外转载、传播侵权信息,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也有网友因此想起已故男星乔任梁,如果当初乔任梁的团队能像杨洋团队,在乔任梁被女演员徐X雇水军恶意抹黑和车x杨x俩导演恶意诽谤嗑药封杀时,为乔任梁站出来发声明,有力的支持他,乔任梁就不会是现在的结局,为杨洋团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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