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事考试网中提高过的《辽宁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求助两个政策的全文,

《辽宁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组通字【2006】28号文件)如果也有,那就更好了!!!

第1个回答  2013-02-20
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统一政策和标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公〔2006〕190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公务员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规范问题
市级机关助理调研员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文改为副调研员,登记后所任职务填副调研员。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现职务层次填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登记后所任职务填××处(科)处(科)长或副处(科)长;县(市、区)所属机关部门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登记后所任职务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原有不规范名称,由各地统一规范。其所属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现职务层次按实际职务层次填写,登记后所任职务根据本人实际职务层次填写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
二、关于“高职低配”人员的登记问题
对因调整领导班子或工作需要,由上一级领导职务转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任命职务时带括号或保留原职级的,登记时其现职务层次按照任命职务括号里的职务层次或保留的职级填写,登记后所任职务按现职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上一级领导职务。如:某县某乡党委书记,因工作需要任命为县某局副局长,任命时加括号保留正科级职级,登记时其职务层次为乡科级正职,登记后所任职务为副局长,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乡党委书记”。
三、关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登记问题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按现任职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改任前的领导职务。如市机关某局处(科)长,改任主任科员,登记后所任职务为主任科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处(科)长”。
四、关于确定职级、享受待遇人员的登记问题
按管理权限确定为县级、科级职级或享受县级、科级待遇的,现职务层次和登记后所任职务按实际担任的职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县级、科级职级或享受县级、科级待遇。如市机关某局处(科)长,改任主任科员,确定为副县级职级,其现职务层次填乡科级正职,登记后所任职务为主任科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副县级职级”,依此类推。对“改非”后未任命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按照管理权限任命后再登记。
五、关于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的登记问题
由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登记后所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现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如市机关某主任科员兼副处(科)长,登记后所任职务填写主任科员兼副处(科)长,现职务层次填写乡科级正职,依此类推。
六、关于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和兼职人员的登记问题
对由组织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人事关系仍在 机关而没有职务的,与企事业单位脱钩,回机关任职并工作的予以登记。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可按其在机关所任职务予以登记,同时注明兼任职务;机关工作人员兼任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领导职务的,要与企业或营利性组织脱钩后方可予以登记。
因机构改革,原行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事业单位的,其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处理。
对部分原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到事业单位任职,关系迁出机关,市、县(市、区)决定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以后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调任条件、调任回机关任职的,予以登记。
七、关于乡镇(街道)选任、聘用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聘用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本人不愿意登记的,予以解聘。原来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聘用制人员过渡(录用)为公务员的证明,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予以登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中央和省新的配套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八、关于部分乡镇下设办事处人员的登记问题
部分乡镇下设的办事处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予以登记,其工作人员在填写登记后所任职务时,根据本人实际职务层次,填写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如经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明确职级高于本人非领导职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职级。其实际担任职务可在工作简历中反映。
九、关于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在人大、政协任职人员的登记问题
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登记。其登记后所任职务填写现任职务,现职务层次按机关原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任领导职务。
十、关于法院、检察院人员的登记问题
法院、检察院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现职务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实际行政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十一、关于援藏、援疆人员的登记问题
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登记,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填写,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填写。
十二、关于上挂、下派人员的登记问题
机关中正在上挂、下派的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机关登记,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十三、关于公安派出所所长的登记问题
公安派出所所长进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现任职务填写所长,职务层次按乡科级副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本人现职务层次高于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按较高的职务层次填写。
十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登记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机关的,按现任职务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登记。如部队团职干部转业后任市机关处(科)长的,其登记后所任职务为处(科)长,现职务层次填写乡科级正职,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部队所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套改时,按工资有关政策执行,依此类推。
十五、关于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登记问题
对人事关系虽在机关,但目前不在机关工作的人员,除组织另有工作安排以外,其余都要回到原机关工作,不回原机关工作的不予登记。对长期不在岗,符合辞退条件的,应予以辞退。回机关工作人员登记后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擅自离岗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十六、关于办理提前退休预退手续人员的登记问题
对乐清市批准办理提前退休预退手续的部分公务员,按以下办法处理:返回原机关工作的予以登记,并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回原机关工作的不予登记。乐清市要妥善处理好由此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后不得再出台类似政策。
十七、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员登记问题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规格及人员高配问题专题向省里请示。在没有新规定前,可暂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政策,管委会的领导登记为正、副县级,下属办局登记为科级。管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工资套改时予以明确。省里有新规定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因组织原因未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人员的登记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省市的规定确属应过渡对象或暂缓过渡以后具备过渡条件,因组织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渡手续的,在情况清楚、材料充足、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补办公务员过渡手续后予以登记。
十九、关于领导成员的登记程序问题
在市本级的市委管理的公务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登记,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在县(市、区)的市委管理的公务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登记,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委管理的公务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登记,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属党委等六大机关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属行政机关的,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十、关于乡镇换届待安排的原领导人员的登记问题
因乡镇换届,部分待安排的原领导人员,在原单位、按原职务登记。
二十一、关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登记,须经同级党委统战部门统一审核后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十二、关于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公务员登记备案的问题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务员登记,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十三、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截止时间问题
截止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以外,其他人员不予登记。
二十四、关于学历、学位的填写问题
按照《关于填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浙组〔2002〕30号)规定填写。
二十五、关于《公务员登记备案表》中“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的填写问题
“国家行政编制数”是指中央和省级编制部门核准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数(不含工勤编制)。参照省市机构设置,在各级机关内对口设立机构,属新增机构、新增职能范围,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和编委批准使用地方编制的,在上述数字后填“+××(地方编制)”;“实有人数”是指实有行政编制人员数,同时在后面加括号注明含实有工勤人员数;“登记人数”是指实际登记的公务员人数,“暂缓登记数”是指实际暂缓登记的人数。
二十六、关于登记流程及报批所需材料问题
登记流程:组织判别(判别登记范围对象)→组织填表→资格审查→公示(对拟登记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3天)→编办审核机构、编制(在备案表签署意见)→审批→备案→数据录入。
市级机关报批材料:书面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个人《公务员登记表》(贴一寸近照)一式两份,《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或录用表、调任表)、最后一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批后返回的《公务员登记表》一份存公务员本人档案,一份存所在单位。
各县(市、区)报批材料:书面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含汇总的和各单位的)一式两份,个人《公务员登记表》(贴一寸近照)一式两份,《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或录用表、调任表)复印件(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批后返回的《公务员登记表》一份存公务员本人档案,一份存所在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花名册存档。
书面报告标题统一为《关于准予×××等×名公务员登记的报告》。追问

谢谢!有没有辽宁省的……

第2个回答  2014-05-12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 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 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照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公务员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
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12月23日

http://www.lnrsks.com/HtmlNews/bszn/zlxz/2010/1/10161427537024.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
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为公务员法的顺利施行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相关问题。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公务员登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公务员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
(三)经考试录用、调任、聘任、公开选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和其他依据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需先进行任职再进行公务员登记。其中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需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四)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和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五)《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所在机关要及时将其装入个人档案。
二、登记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登记日常备案管理
(一)所在机关依据干部档案,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拟登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并按登记管理权限,报审核、审批和备案机关。
(二)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公务员登记备案表》(附表1)和登记信息数据等相关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人员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军转安置手续、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备案)表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备案。
(三)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说明等。登记备案说明应注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
四、退出人员备案管理
省直机关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为机关退出人员,所在机关要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退出人员的《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附表2)、退出备案说明和信息数据,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登记数据库中注销。
省以下各垂直管理系统,监狱、劳教系统及省直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退出人员备案,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市以下机关退出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登记信息报送
全省公务员登记信息管理继续使用《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各级机关要按规定的要求,在已有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登记人员信息、更新已登记人员信息、注销退出人员信息,翌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上一年底的更新后本地区、本部门数据信息及登记基本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截止到上一年末行政编制总数、实有公务员总数;各职务层次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新登记人员总数、缓登记人员总数、退出备案人员总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省直部门公务员登记信息及说明,直接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需加盖机关印章。
(二)各市公务员登记信息及说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更新汇总,并将汇总后登记信息及说明,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监狱(劳教)系统的登记信息及说明,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公务员局。说明需加盖省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印章。
《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升级程序和附表可到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登记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按本意见的要求规范登记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对不按行政编制、职数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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