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详细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为了执行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否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公民,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如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情况定,例如生育第二个子女者,以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民上年收入为基数,征收3-6倍;收入超过基数的,加收1-2倍。超生、重婚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都有相应的征收规定,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非城镇居民时,由城镇居民所在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根据其生育行为发生地的政策执行,避免重复征收。


第八条:征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送达征收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征收票据等步骤。


第九条: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否则每月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可能被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者,需提供收入证明,申请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收费或挪用资金将受到法律制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违规征收程序的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撤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共有17条,对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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