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2-12-20
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指连续纳税的12个月,应该计算到明年的8月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