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扩展资料:
官衔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军委委员享受副国级(国务委员)待遇,但不是党和国家领导人。
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及部分副职一般为政治局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部级正职:
1.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正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4.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5.部队正大军区级干部(如北部战区司令员、政委)
中央委员一般为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1.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人民团体副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
4.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广州市市长,浦东新区区长)
5.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6.副部级高校正职。
7.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8.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烟草局局长)
9.部队副大军区级、正军职干部(如东部战区副司令员、南部战区空军司令员、湖北省军区政委)
中央候补委员及中纪委委员一般由省部级副职以上担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