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出口检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出口动植物和产品需遵循的检疫流程。


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口单位需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需要检疫的动植物和产品办理报检手续,并确保合同或信用证副本及时提交给检疫总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针对第三十六条,出口至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动植物产品需按照协定中的检疫要求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信用证或供货协议中包含了检疫条款,需按照条款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动物和动物产品会获得动物检疫证书(格式1或6),植物和植物产品则获得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或6)。


第三十七条中,出口植物产品需满足输入国家关于活虫和熏蒸处理的要求。熏蒸后需符合无害虫标准,如发现有害病虫,检疫机关会通知报检人,并建议货主进行除害处理后再出口。对于出口动物,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在出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并在产地由县以上农牧部门兽医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合格后签发产地兽医检疫证明书,出境口岸再进行复检并签发出口检疫证书。


针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出口,第三十九条指出,产地和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执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货物运抵口岸时,检疫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查证、换证或重新检验,然后放行,包括原车直运、口岸换装和证书过期等情况。


最后,第四十条强调了受保护动植物资源的出口限制。只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才能允许出口禁止出口的动植物资源,否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不接受报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是1982年6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通称“外检条例”。主要规定了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任务的机关,受检范围,检疫对象,应检病虫,进口、出口、旅客携带物、国际邮包、过境等检疫的制度及程序,违反检疫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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