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夏商周时期法制史的概况及主要特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4
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锋蠢搭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4、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银拿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5、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只有他能制定法律。
(2)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6、监狱:商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7、西周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2、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档锋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3、刑名与罪名:
(一)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刑名:
(1)死刑
(2)肉刑
(3)流刑
(4)徒刑
(5) 拘役
(6)赎
(7)没为官奴婢
4、法律形式:
(1) 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 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 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 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 遗训,先王的遗训。
(6) 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5、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在西周初年有田里不鬻的制度。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初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6、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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