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资金情况。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管情况;
  (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提供给同级审计机关,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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