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土地经营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计方案。
  (六)停车场平面布置图。
  (七)停车场内设施清单。
  (八)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九)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场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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