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是自己的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7
问题一:农村自己家里面使用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吗? 5分 有两种土地 耕地是国有的 分配给农民使用权 耕地只能用来种植 不能盖房子 而且农民不能转让土地 也就是农田是不能出售的 农民失去农村户口 也就是说不再当农民后 不再享有分配的耕地 当然这是原则上的 实际操作中即使你户口转城镇了 一般也不会说把你的农田收走 但是国家是有这个权力的
另一种土地是住房 这个和城里的房产一样性质 本质上也是国有 个人拥有70年产权 但是实际上70年后也不会抢走的 而且住房用地干什么都可以 也可以出租出售 实际上就是等于个人拥有了

问题二:土地确权的土地都属于农民自己吗 属于。我们国家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由 *** 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个人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及使用权这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如果你有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不管怎么确权你的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问题三:农民的耕地自己有什么权力 40分 根据《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耕地的合法使用权。
任何人不得无理由占用农民的耕地。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问题四:农民个人所分得的土地,是不是自己说了不算, *** 说了才算,农民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吗,及支配权吗?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近日撰文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归农民所有的土地收益,怎么使用应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 不能越俎代包。 马晓河认为,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许多改进,但在土地征占用、土地流转、宅基地及其房产等方面还留下需要改革探索的空 间。今后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应重点改革土地征占用办法严格界定、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界限;按照依法自 愿有偿原则,允许并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农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从法律上实行农 村宅基地私有化,并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出租、互换、继承、抵押等,使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真正市场化等。 马晓河称,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一方面要不断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将那些本该是非公益性并具有明显盈利性质的土地坚决划出剔除公益性范围;另一方面公 益性征地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价格补偿农民。其外,他还建议,在完善荒地、林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探索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办法,允 许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将极大地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能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问题五:农村自己的土地可以开发吗 一、当然可以,国家还鼓励呢,不过有一个前提:不能改变农用的性质。
二、如果是搞房地产开发,作为商品房出卖,那当然不可以。
不过,有人不怕,因为有后台,所以有了难以拆除的小产权房。有人也不怕,因为没有后台,所以作为违建,被拆除了。
如果你有背景,你可以干很多事!
三、如果你是草根小民,那请你了解一个法律概念:
农村的土地,不是你个人的,那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你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是所有权,你自然是无权开发搞什么房地产的!
就是宅基地,也是要经法定的审批手续的,你擅自盖个房,多半的命运是被扒了!你如果闹事,那一定是把你给抓了!

问题六:农民个人之间可以进行土地流转吗 可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问题七:农村个人土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的房子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所以,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合法的.

问题八:农民怎么保护自己的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 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 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 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问题九:在古代中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 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段诗句,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果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是不容置疑的。
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并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
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问题十: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所以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也包括建房用地。也就是第3:农民住房用地和所承包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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