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的法律依据

楼上的一个住户,长年二十四小时不定时钻墙.基本上是听到开钻声一两秒都没有就停,钻的位置也不停换,钻完也听不到钉东西的声音,极其不正常.听说隔壁邻居和楼上经常吵,吵完过不了多久楼上就钻墙,早上七点不到晚上十一点多也在钻,一个家里有这麼多东西钻吗?!想睡觉想静一下看书都不可以!求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1个回答  2019-09-01
第2个回答  2021-07-08
国家强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008年版,规定了五类不同区域的噪声最高限值,该标准由各地环保局监督执行,各部门分管各领域,与噪声有关的强制标准还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类别,白天,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适用于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按照国家标准噪声法的规定,住宅、商业、工业混杂区的噪音,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是指:晚10点-早上6点,标准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生活作息习惯,自行定义夜间时间范围。
一些噪声虽然没有超标,但也严重影响到居民生活,应该根据各部门管理范围的具体情况,出台适合的噪声管理办法,以不扰民为基准,有人投诉为参考。生活噪声污染,不应该根据噪声标准来,只要影响到了人们的休息,都应该严厉处罚,试想一下,夜间人们需要睡觉休息,40分贝的噪声真的能让人入睡?什么噪声能在夜间产生,而且是正常的行为,个人认为夜间就不应出一个所谓的噪声标准,任何噪声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我国目前对于噪声污染的治理还不够重视,因为大部分地方的执法者,并没有配备噪声鉴定设备,就好比交警去查酒驾,没有酒精检测设备,都是口头劝说,噪声污染根本起不到治理的作用,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违反声环境质量强制标准,就违反环境噪声防治法、标准法。当然,没有违反噪声环境标准,一样可以起诉,只是不能以噪声污染为由,不然得提供超标的司法鉴定证明,民法典中的物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中的环境污染、人格权隐私权中的个人生活安宁,都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只要认为噪声是过错行为,可以消失或降低的情况,法院都会考虑支持原告的诉求。
凡是与噪声有关的起诉案件,原告能提供噪声违反《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鉴定证明,或提供噪声导致的医学损害等证明,表明自己被噪声损害,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可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只能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噪声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如果民法典隐私权生活安宁不支持,那就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责任起诉,只要证明其噪声行为是违法或过错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可以起诉噪声制造者以及不作为的相关部门,民事和行政需要分开诉讼,当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起诉谁,一般来说获取个人资料比较麻烦,还不如行政诉讼,因为相关部门的资料很容易就能获取。
个人建议环境噪声法应该作出以下修改:
1、明文规定:各部门执法应该根据各自管理领域的具体情况,出台适合的噪声管理办法,不宜完全以本法为依据,切实治理好噪声扰民的现象,并配置噪声鉴定设备去执法,而不是每次都是口头教育完事。
2、关于限定分贝值还应该降低一些,比如居民混合区夜间50分贝的限定值完全不合理,就算室内以40分贝为限定值去鉴定,个人认为这个分贝,也是难以入睡的,应该更低一些,保持绝对安静,夜间时间应该修改为晚10点-早上8点,而不是规定的6点,完全不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绝大部分人基本上要睡到接近早上8点的上班时间,噪声法夜间的规定时间不能依据天气的情况而定,更应该根据人们的生活习惯,特别是大冬天的北方,能有几个人是早上6点就起床的?
3、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噪声制造者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噪声检测,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对于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或环保局进行噪声检测:
A、报警人或行为人对噪声是否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有异议的。
B、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3户以上居民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
C、其他需要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的情形。
大家如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访问法律的相关部门进行反馈,环境噪声防止法访问生态环境部,找到互动交流,看看最近有没有噪声法的意见征集,如果没有也可以通过部长信箱提交,等待页面完成,提交成功后,邮箱会收到反馈,或访问审查建议平台,提交法律修改建议。
邻居生活类噪声由公安局负责,店铺经营、施工由城管负责,工厂、加工坊由环保局负责,公安和城管一般都是口头劝说办结投诉,大都没有噪声鉴定设备,就算诉求者要求鉴定,几乎都不会去做什么鉴定,环保局几乎都有噪声设备,可以鉴定后罚款。投诉噪声可以直接联系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当地问政平台、市12345、市信访局等多种途径。
与噪声相关的法律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将个人生活安宁添加到隐私权中,包括邻居宠物、广场舞等对个人生活的侵扰,就算没有达到违法的噪声标准值,只要影响到了自己,都可以起诉。
个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要得到有力保障,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进一步细化,比如生活安宁如何界定,标准依据是什么,对于噪声侵扰,总不能根据环保噪声标准来衡量,甚至要求原告提供噪声司法鉴定,噪声没有超标,也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安宁,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噪声、明显可以降低或消失的噪声,只要有相关视频或录音,能证明噪声存在侵扰,法院就应该给予原告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58条的噪声污染,罚款需要由执法部门委托对噪声进行鉴定,确定超标才行,但75条动物噪声不用鉴定,因为没有规定违反噪声防治法才算违法,所以只要侵扰了个人生活,都是违法。
需要提醒的是,噪声鉴定应该由行政部门去做的事,而不是由诉求者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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