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高手指教!

案件
甲、乙二人打篮球中发生争执,甲一怒之下朝着乙腹部打了

一拳,乙当时倒地疼痛难认,甲与他人急送乙去几十里外的

县医院抢救,乙中途死亡。尸体解剖证明乙患先天性脾脏过

大,这种脾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医生还证明,若

抢救及时不致于死亡。请分析,甲在这一事件中应当承担什

么责任,这一起事件是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犯罪行为?
分析如下:
1.从主观上来说,甲当时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这一个意

愿,他明知自己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方受伤,但是他还

是实施了这一种行为,虽然危害结果超出他预期目的以外。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这个行为不符合意外事件的要

件,意外事件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但是这里不是


2.从客观上来讲,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生存的权利,造成乙死

亡这一种危害结果。他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主额观相结合的原则,我认为其行为应该是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在案发后

他积极实施抢救这一行为,可以在判刑时减轻一定的刑法。

第1个回答  2019-03-07
首先甲、乙二人打篮球中发生争执,甲一怒之下朝着乙腹部打了一拳。因为被害人乙存在特殊体质的原因。从条件说来讲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有因果关系并不代表要承担刑事责任。从主观上来说,上述事实尸体解剖证明乙患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参与打篮球万一被其它人撞击腹部等可能性都很大。(乙对于自己有特殊体质而参加打篮球这样的体育运动,也没有告知他人有这样特殊体质,受伤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判断被害人自己也有过失(自信过失)第二甲事先不知道乙有这个的特殊体质。而且打篮球中争执,乙仅腹部打了一拳,对于这样的受伤程度往往在打篮球这样的体育运动中并不少见。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但不能认为严重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甲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该是意外事件。
第2个回答  2008-07-08
呵呵,甲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案情,甲应该只是想教训乙,不至于真想伤害乙,即不想致乙轻伤以上。但是人的腹部是非常脆弱的,猛烈击打会有危险,这点甲应该预料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但是轻信能避免,结果酿成惨祸。
所以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3个回答  2008-07-12
我来说一下我的观点,从条件说来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主观上甲并没有希望致乙死亡,乙的死亡是其自身的特殊体质,甲对乙死亡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甲对乙的特殊体质是否已经有认识或应当认识,显然从上述来看是没有认识的。因此我认为甲只应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死亡只是一个意外事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7-09
1.甲伤人,可预见,犯故意伤人,受民事赔偿责任.
2.其伤人程度本不能让乙死亡,因乙患脾脏过大导致死亡,不可预见,应属无意伤害致人死亡,受刑法处罚
第5个回答  2008-07-09
1犯故意伤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就看怎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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