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甲、乙二人打篮球中发生争执,甲一怒之下朝着乙腹部打了
一拳,乙当时倒地疼痛难认,甲与他人急送乙去几十里外的
县医院抢救,乙中途死亡。尸体解剖证明乙患先天性脾脏过
大,这种脾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医生还证明,若
抢救及时不致于死亡。请分析,甲在这一事件中应当承担什
么责任,这一起事件是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犯罪行为?
分析如下:
1.从主观上来说,甲当时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这一个意
愿,他明知自己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方受伤,但是他还
是实施了这一种行为,虽然危害结果超出他预期目的以外。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这个行为不符合意外事件的要
件,意外事件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但是这里不是
。
2.从客观上来讲,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生存的权利,造成乙死
亡这一种危害结果。他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主额观相结合的原则,我认为其行为应该是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在案发后
他积极实施抢救这一行为,可以在判刑时减轻一定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