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经过业主的允许,私自跟移动公司商量把移动信号塔建在楼顶上,合法吗?该怎么处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年初六我去我们老家城里买了一套私人建的商品房(有房产证的那种),整栋从底层店面开始至最顶层共有10层,我买的是最顶层,我在今年2月份负了百分之五十的钱、银行贷了十万,还有五万当时商量好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就交清的、也跟开放商签了合同。我又在肇庆这边上班、五一假期刚好回去看看的时候,就看到楼上正在建铁塔,经过了解是开发商私自叫移动公司装上去的、找开发商理论,他又不露面,总是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脱了,我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途径可行吗?

第1个回答  2013-05-06
  如果该物业全部交付业主,则开发商就没有所有权了,自然也就没有基于物业物权的决定权了。虽然你住在顶楼,但按物权法的精神,楼顶部分是共用部分,不是你个人所有的,也就是说,在前面的前提(物业全部交付业主)下,该共用部分到底如何处置、能不能装信号塔,是要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的,通过决定需要面积过三分之二且人数过三分之二才可以的。追问

哦,也既是说现在我去叫整栋楼的业主去抗议,超过三份之二的人反对建的话,他就不可以建了是么?

追答

  呵呵呵,不是抗议。决定权是由产权衍生出来的权力,如能明确产权,则产权人必然有共有部分决定权(实际是处分权、收益权,就是决定要不要同意移动建塔,以及如有收益怎么分配)。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实际上前面我给的答案还说多了,你这个事情应属第七款规定内容,只需要人数过半、面积过半即可。
  所以说不是抗议,要讲法。如果能讲得通就去讲法,如果讲不通,就走法律程序好了。建议找当地的律师再详细咨询一下,因为各地司法实践还是有些差距的,对法律、政策精神的把握不太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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