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您好:
我看《劳动合同法》里面写的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给我上报的工资一直都是低于社保基数下限,然后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保险,我的实际工资是高于下限的,我这种情况不能适用于上面两条吗?
不适用。
除非支付给你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给我支付的工资是高于社保基数下限的,公司不是应该按照全额工资给我缴纳社保吗?现在公司在给我缴纳社保时上报的工资低于最低基数,然后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样是合法的?
如果给我支付的工资是低于最低工资,那么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保险肯定是没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我给我们这里的社会保障部门打电话了解,我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是违法的,那就说明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这种情况为什么不适用呢?
因为社保缴纳基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金。
追问因为社保缴纳基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吧?
追答不属于
追问给上的社保基数低是合法的?
追答违法。你可以去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