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用变相的刑讯逼供,比如5天不让睡觉,那能够用什么途径申张自己的权利吗?

比如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应当如何提起诉讼?检察院有监督诉讼的权力,不知道对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可有监督权?
有没有对检察院权力的监督方式?

恳请各位指教!
假如办案主体是纪委呢?有没有监督纪委办案的相关法规?
谢谢各位!

检察院用变相的刑讯逼供留取证据,进行上诉上访。

软暴力,属于刑讯逼供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作口供违反自白(口供)任意性,可以排除;另外,可向检察院反应此事。我国法律规定,在讯问时必须留给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局审讯不让睡觉肯定违法。

这个应该算是办案的方式,通过给被询问人极度高压、疲劳的方式,获取案件的事实情况的口供证据;从被询问的人来说,其作为人的人权是收到侵犯了,但是不涉及刑讯逼供,而且你也很难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受到了这些 “待遇”。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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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2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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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2

直接起诉检察院,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令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的量刑: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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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针对楼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第一:连续不让当事人睡觉,俗称“熬大鹰”,这是公安和检察机关惯用的方式,精神折磨要比肉体折磨痛苦N倍,办案人员开始会将当事人“与世隔绝”很秘密的安排在一个宾馆或某单位的封闭部门,轮流询问,也可能开始什么都不会问你,让你自己交代,如若不说,他不会打你不会骂你,但会不让睡觉,甚至是诱供,检察院变相的刑讯逼供造就了当事人的精神彻底崩溃,生不如死,有些时候亦会造成冤假错案。但大多数经受不起如此“照顾”而不得不彻底交代,以求“解放”想搞谁了,尤其是在官场的,哪能确保没事?只是事大事小罢了,所以还是别让这些人照顾到为好。
第二:现在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尤其重要,但问楼主,你能够拿的出证据吗?我想,你肯定拿不出,因为他们搞案子都要进行现场录象,他们只录制讯问你时候的片段,而其他是不会留下资料的,所以,你没有不让你睡觉的证据,这事,不好办。
第三:你应该明白一府两院的机构设置,明白这些后,呵。。不再罗嗦,希望能够开心。
最后告诉你,上诉是不明之举。望三思。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申诉。但检察机关多数秉公执法,但不排除综上所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检察院用变相的刑讯逼供留取证据,进行上诉上访
  这个应该算是办案的方式,通过给被询问人极度高压、疲劳的方式,获取案件的事实情况的口供证据;从被询问的人来说,其作为人的人权是收到侵犯了,但是不涉及刑讯逼供,而且你也很难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受到了这些 “待遇”!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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