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演讲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不要虚构的。800字左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1-09
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第2个回答  2013-01-08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青春年少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青少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这里,我想告诉同学们一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一个深刻的教训,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反思和警醒。
李某是洛阳市铁路信息工程学校的学生,由于受“出门在外靠朋友”思想的片面影响,李某非常爱“讲义气”,甚至敢为同学“两肋插刀”。2000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的学生刘某在本市中州东路廛河桥卫平溜冰场溜冰时撞倒了河南省林业学校的学生赵某,后赵某召集白某某等几个同学,准备打架,刘某见状便迅速通知讲义气的同学李某让其叫人速来。双方在廛河桥西北侧讲和不成,赵某先动手先打了刘某,李某见状,带着一帮人便冲了上去,接着双方学生便相互殴打开来,在打斗过程中,白某某渐渐占了上风,他将李某跺倒在地,一脚踏住其胸口,此时,李某脑子一热,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地向白某某的左下肢捅去,血顿时喷涌而出,白某某很快就休克了。但经抢救,白某某终于保住了一条命,随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当晚七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犯罪后确已准备去投案自首,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因此,应予减轻处罚。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法庭上,李某看到满头白发的母亲日益衰老的身躯时,悔恨的泪水止不住地流下来。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青春年少莫轻狂,知法懂法要守法,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希望帮助到你,若有疑问,可以追问~~~
祝你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__^*)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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