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条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8-13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的条文,因为行政诉讼法是部老法了,而且马上就面临修改了。在实践中,往往是参照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1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3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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