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需不需要等30天

我在当地医院于2013年5月22日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标明离职时间为2013年六月一日,部门意见已签署同意 院长意见也已签署同意 但是在2013年五月25日 向我提出需要按照医院程序走必须等待三十天后 可是我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标明是在6月1号离职 部门院长都已签字同意,他们这样有没有违反劳工法。那张在员工离职申请表算不算双方已经协定在6月1号离职。

第1个回答  2013-05-27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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