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赣州市开发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求赣州市开发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9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安置行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开政发[200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仍按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开政字[2002]7号)执行,被拆迁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户拆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返迁安置:
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之后拆迁安置工作按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截止时间内可按本文件及相关规定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
(二)货币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有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70元的外地购房补助,同时给予每户1万元的购房装修补助。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完毕,腾空后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
(三)房屋安置:
根据各镇(办事处)实际情况,由开发区统一在中心区域先行建设成套房和返迁房,供拆迁户选择,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购买以决算成本计价的安置房屋。
第四条: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分以下两种形式安置:
(一)实行公寓楼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公寓楼房面积与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返一”。
2、安置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安置。对被界定为合法建筑的主房面积给予安置,等价有偿、互补结算差价。
3、先拆先安置原则:实行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优先得到安置,可优先选择公寓套房楼层和位置。
4、住宅面积的返还
(1)按被拆迁主房面积的总量统一建设。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主房面积选择60 M 2、80 M2、100 M2、120 M2四种房型中的一套或多套。
(2)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与被拆迁主房面积相等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30元/ M2的优惠价格向拆迁人结算。
(3)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面积超过被拆主房面积,超过部分在10 M2以内部分(含10 M2)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向拆迁人结算,超过10 M2部分,即按 800元/ M2的成本价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结算。
(4)给予公寓楼房安置装修补助费,不论户型差异,每套补助标准为1万元整。
(5)被拆迁主房有证建筑占地的补偿,应与安置的公寓楼房占地面积相折抵后给予补偿。
(二)实行返迁房房屋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选择返迁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报区管委会审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安置。
2、建筑面积返还:
(1)按被拆迁主房有证占地面积和主房总建筑面积对等的原则,被拆迁人可根据被拆主房有证占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选择相应的返迁房安置。选择户型的占地为96 M2,建筑总面积约336 M2(以实际计算为准,建筑层数为三层半)。
(2)被拆迁人选择的返迁房面积与被拆主房建筑面积和返迁地面积相等部分,由被拆迁人按300元/ M2向拆迁人结算。
(3)被拆迁人选择返迁房面积超过被拆主房建筑面积,超过部分在10 M2以内(含10 M2)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向拆迁人结算,超过10 M2部分,即按1000元/ M2的成本价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结算。
(4)被拆迁主房有证建筑占地的补偿,应与安置的返迁房占地面积相折抵后给予补偿。
(三)选择房屋安置的,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过35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达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高于同期等面积安置房价的20%结算。
(四)房屋安置所涉及的房屋产权手续由开发区统一办理,免交各种费用,土地手续办理属集体土地证的免交各项费用,属国有土地证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由被拆迁人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
第五条:拆迁安置
(一)搬迁费:按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开政字[2002]7号)执行。
(二)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给予支付每户1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按每户每月180元+家庭常住人口×10元/人.月元补给,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房屋之日为止。
(三)选择公寓楼房安置在底层和顶层的,按建筑面积给予50元/ M2的奖励。
第六条:选择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中,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3米,红砖、土木、瓦标准檐高2.2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17
这个我知道,可是被他们说了,所以呢!我就不说了
第3个回答  2013-06-17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指出,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原有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立相应的协调裁决机制。国土资源部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通知强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通知要求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安置政策,拓宽安置途径,积极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应保尽保、先保后征的原则,认真研究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社保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问题,制订有关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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