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内容与新劳动法不符,如果出现解约,那么按照那个来执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公司要求我按照合同和员工手册的内容来执行我是否可以上诉或者提出仲裁??补充一下:公司2008年6月刚刚让每一位员工签字一份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上说如果我这个级别要辞职,必须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而新劳动合同法约定好像是提前一个月。我与公司在2008年1月签定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的,合同中对于乙方提出解约没有说明需要提前多久书面通知,那么我可否按照劳动法的约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