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签过字的员工手册内的内容有与《新劳动法》有违背之处的情况?

有些内容与新劳动法不符,如果出现解约,那么按照那个来执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

如果公司要求我按照合同和员工手册的内容来执行我是否可以上诉或者提出仲裁??
补充一下:

公司2008年6月刚刚让每一位员工签字一份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上说如果我这个级别要辞职,必须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而新劳动合同法约定好像是提前一个月。我与公司在2008年1月签定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的,合同中对于乙方提出解约没有说明需要提前多久书面通知,那么我可否按照劳动法的约定来执行?

第1个回答  2008-06-09
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如条款有违法,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更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是免费的。
第2个回答  2008-06-04
如果公司的条款违法了,你可以不按公司要求执行,可以申请仲裁
第3个回答  2008-06-15
只要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说,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那么统统按劳动合同法来,否则劳动合同法不就架空了嘛,你想想看。
第4个回答  2008-06-06
1,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处理以前的劳动事宜
2,如果以前的内容不违法当时法律,还要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08-06-04
具体要看那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里面的条约要合法合理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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