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贫困标准的关于国际贫困标准的争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国际贫困标准虽然为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但也为一部分学者所诘难,这就不免引出一番争议:
一.国际贫困标准并不名附其实  最初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依据其成员国的社会救助标准提出来的。后来,贝克曼在此基础上又参考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量度表,为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制定出一整套的贫困标准。实际上这就犯了汤森(1993)、阿尔柯克等学者一再指出的以现行救助标准取代贫困线的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因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贝克曼所依据的各国的救助标准,尤其是英国的救助标准,本身的准确性是一贯受到质疑的。
二.固定的收入比例是不可取的  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国际贫困标准提出的“占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50%”的定值是否能在国际上通用,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贫困线都只占本国或本地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30—40%,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台湾,等等。
三.随意的收入比例更不可取  用没有经过仔细调查的任何收入比例来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都是不合适的。林万亿指出:台湾贫困线的制定,台湾省与高雄市均以前一年政府公布之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范围内计算,台北市以前一年家庭平均经常性支出只百分之四十范围内计算,但它们都不能达到维持最低生计所需的标准。因此,就失去了制订贫困线是为了便利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并进一步消除贫困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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