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刑事。《后汉书·郭陈传赞》:“ 陈 郭 主刑,人赖其平。”《宋史·高防传》:“梦一吏以白帕裹印,自门入授 防 , 防 寤而思曰‘白主刑,吾当为主刑官乎?’俄而 周祖 即位,起为刑部员外郎。”
2.法律名词。“从刑”的对称。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独立适用的刑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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